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编辑:音乐舞蹈学院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制度。为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名目见附件),并经成绩认定所取得的相应学分。未修够该学分者视为该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准予毕业,本科生的最低要求是10个学分,专科生为6个学分,上不封顶。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是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推进、质量检查等工作,团委、现代培训学院、科研处等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归属负责相关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学分认定结果的复核;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组织、公示以及成绩录入等工作。

 

  1. 设置类型与学分分值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竞赛”、“科研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考试认证”四大类设置,各类对应学分分值见附件。

    1.“竞赛”是指学生参加由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各级学科竞赛、文体竞赛、以及创新创业竞赛等赛事项目。

    2.“科研与创新创业”是指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出版科研著作、参加学术交流、获得专利、参加教师教研科研项目、参加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参加实验室课外开放项目及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

    3.“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参加志愿者公益活动、三下乡、西部计划、大型文化体育艺术活动等各类社会实践。

    4.“考试认证”是指学生考取各类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学校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能力认证考试并通过考核、参加研究生、专升本入学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不同层级成果,不累计记分,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成果与个人成果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记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2.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个人申请。学校根据工作安排每学期组织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一次,认定工作启动后,由学生本人自行填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表》,并按照学校要求准备支撑佐证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第七条 二级学院审定。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报表与支撑材料进行认真审定、逐一核对,如不能审定的交由相关教学单位审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各二级学院报送学校复审。公示工作完成且无异议后,由各二级学院将学生所获学分录入管理系统,所有申报材料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存档备查。

    第八条  教务处核准。学校教务处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结果进行复检,对在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教学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3. 记载与使用

    第九条 学校将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在学生成绩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置换与该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相关的选修课课程学分,项目内容知识点须覆盖课程内容知识点。置换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置换课程总量不超过2门,课程成绩记为“优秀”。被置换的学分,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记载中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取得较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在评优评先等予以优先考虑。

     

  4.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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