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音乐舞蹈学院教师课堂行为规范
作者:音乐舞蹈学院 编辑:音乐舞蹈学院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1 点击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音乐舞蹈学院教师课堂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规范课堂教学秩序,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本院专业实际,特制定我院教师课堂行为规范。

一、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要求和行为规范,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安排,严格按各教学环节要求履行其职责,不传播不散布有损于社会稳定、学校、学院声誉和学生稳定的言论,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二、教师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调停课,擅自改变上课地点,擅自请他人代课,无论学生请假或迟到,在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教学地点。如遇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调停课,并及时通知学生。

三、教师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课程标准和进程表进行合理授课,不能擅自提前结课。

四、教师不准推迟上课,提前下课,推迟下课。上课前应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登记(点名),小课需每月上交旷课、迟到的学生情况于各系主任,系主任反馈于各辅导员,经办公室统计后按《学生守则》通报批评,迟到15分钟以上两次累计为缺课一次,期末考试前各系主任做好统计,缺课三分之一者不给该门课程考试机会。

五、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批准学生请假,学生请假必须通过辅导员批准(奥莱系统或纸质请假单),任课教师可提出请假单核查要求,核查无误后方能同意,否则按旷课上报,教师不得包庇隐瞒学生的迟到旷课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教师的课堂责任。

六、教师在课内外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辱骂学生。

七、教师在行课过程中禁止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如拨打电话、抽烟、接待客人等,不得将饮食带到教学活动区域。

八、教师在行课前和行课后应对教学设备进行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向院办公室登记,同时做好本课堂后的卫生维护工作。

以上行为准则与教师晋升职位职称、评优评先等挂钩。










音乐舞蹈学院

2024年5月31日


备案号 | 渝ICP备07002828号-2
地址: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第五教学楼
邮编:401520
音乐舞蹈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